8. 聽說只要有「正當的理由」就算連續三個月沒有從事在留資格指定的活動,在留資格也不會被取消,是這樣嗎?

是的。

因為依據入管法第二十二條之四規定,日本法務大臣一旦確認在留資格為入管法附表一的資格的外國人,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從事符合現有在留資格者,可立即取消該外國人現有的在留資格,但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不從事該活動的原因時除外。

但何謂正當理由,法務大臣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個案判斷,一般來說下列幾種情形比較有可能被認定是屬於「正當的理由」:

一、因為所屬的公司倒閉而導致失業者,在失業後為了找到新的工作而進行求職活動時。

二、因為就讀的日本語學校倒閉而導致必須轉學者,在為了轉入新的日本語學校而正在辦理轉學或相關的手續時。

三、因為生病需要住院治療而不得已休學,且有意在痊癒後申請復學者。